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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仲裁开放月”活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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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山市“仲裁开放月”活动公示

公示内容:
一、仲裁办案场所、办公电话、负责人
办案场所
办公电话
负责人
潜山市梅城镇潜阳大道人才服务大楼三楼
0556—8930842
葛 峰
二、仲裁员花名册
专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
葛 峰
汪程林
三、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
(详见链接)
四、受理范围、管辖权限、立案条件、仲裁时效、受理时间、审理时间、当事人权利义务
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管辖权限: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立案条件:
1、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理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审理时间: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
1、有申请、答辩、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求鉴定的权利;
5、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据、证人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不弄虚作假)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作者:佚名 编辑: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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