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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发受贿、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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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5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23日下午,潜山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家发受贿、玩忽职守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苏家发,自2002年5月起,先后在安庆市商务局生猪定点办公室、安庆市商务局工作。2015年起,任安庆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科长。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潜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月9日经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按照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家发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苏家发在担任安庆市商务局原商贸服务科负责人、流通业发展科科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167.7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且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苏家发在因玩忽职守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对受贿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玩忽职守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苏家发受贿款已全部退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合议庭经合议后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等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T·W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苏家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随案移送的退赃款十六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后,被告人苏家发已全额缴纳罚金。(来源:潜山法院  作者:李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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