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君等9人开设赌场案今日一审宣判
5月24日上午,潜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潘某君等9人开设赌场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舟、徐某霞、王某心、谢某莲、江某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判处被告人许某平、杨某胜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潘某君、余某朋邀集被告人张某舟、徐某霞等人,在潜山市境内,三次分别租用梅城镇八一村、彭岭村居民住宅作为赌博地点,开设赌场,采用麻将牌中的筒子牌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股东共计10人,各占股10%。每场赌博上述被告人还邀集其他人以“钓鱼”方式参赌。被告人杨某胜负责赌场望风,被告人许某平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每场赌博的渔利由被告人潘某君、余某朋收取,由被告人潘某君保管和分配,在扣除人员工资及场地费之后十股东均分。三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25800元。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某君、余某朋等9名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潘某君、余某朋系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舟、徐某霞等5名被告人系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平、杨某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依法作如上判决。(来源:潜山法院作者: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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